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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2018-02-01 10:48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采购服务,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专项资金项目采购管理。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配备市、县(区)的物资、设备、装备等采购项目,省级统一采购形成不了规模效应、对采购价格影响不大的,或预算指标已分配下达到市、县(区)的项目,原则上由各市、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二、推广应用“网上商城”采购。省级扩大网上商城采购范围,在现行通用类办公设备网上商城采购的基础上,逐步将预算金额小、标准化程度高的其他货物类以及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纳入商城平台采购,多方式、多渠道的满足采购人需求,提高采购效率。提高省级通用办公设备网上商城直购和反向竞价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采取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实行网上反向竞价采购。已应用网上商城采购的市、县(区)可视情适当提高现行网上直购限额标准。

三、简化集采项目开标评审过程中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对已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除外)采购的,采购人可在评审现场提出。应征询现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意,且现场所有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集中采购机构出具招标程序等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经报请省财政厅同意可现场实施(采购人书面申请可后补)。各设区的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优化服务类项目采购合同管理。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可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一年一签,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后,分年续签采购合同(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五、规范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积极支持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交的合法保函。投标保证金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事项后及时退还。

六、加强省级分散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为方便采购人公开分散采购的相关信息,省财政厅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开辟信息公告发布登录平台,供采购人发布分散采购的采购信息。采购人通过CA自主登录、自主发布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标成交公告、流标(废标)公告、澄清(更正)公告、采购合同等信息。同时,为促进采购人完整、准确发布信息,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发布端,嵌入各类信息公告模版,方便采购人对号选择,确保应公开的信息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省财政厅将对采购人分散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通报。

七、发挥“政采贷”融资功能。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巩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及融资担保(以下简称“政采贷”)工作成效,尚未开展“政采贷”业务的市、县(区),要加快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搭建政府采购融资服务平台;已经开展“政采贷”业务的市、县(区),要解决供应商和“政采贷”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财政部门要多途径宣传“政采贷”政策,鼓励“政采贷”银行联合代理机构,采取在政府采购交易地点张贴“政采贷”业务宣传海报,发放“政采贷”业务宣传单等方式,以便供应商了解、并知晓可以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实现融资。积极协调银行及担保机构高效、便捷地提供融资及融资担保业务,方便政府采购供应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八、推动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加快推动各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信息记录,对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警示。涉及处理处罚、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即时将处理处罚、监督检查等结果,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有采购项目均要开展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相关主体的信息记录情况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九、有针对性地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分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特别是财政部去年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新近出台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要重点加强解读培训,确保培训效果,不断提升依法采购意识、政策水平和操作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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