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
安工大秘〔2022〕13号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
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采购制度,根据《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安工大〔2022〕28号)和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工业大学采购合同审批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22年3月23日
安徽工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采购合同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合同是指安徽工业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采购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 采购合同订立
第三条 采购货物、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的项目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的拟定以及办理采购合同审批手续。
第四条 采购合同订立原则和要求
(一)采购合同的订立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采购合同内容不得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约定。
(二)采购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等事项,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 采购合同订立程序
(一)采购合同的拟定
项目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中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并参照学校通用采购合同模板拟定采购合同,负责确认采购合同中设备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服务内容及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是否符合、响应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有关强制性条款规定,并对其真实性及与采购文件的一致性负责。项目单位拟定的补充协议,应按原合同签订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采购合同审批手续
1.项目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签署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合同金额1万元(科研类2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签署合同。
2.合同金额5万元(科研类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自行签署并报采购中心备案,合同金额5万元(科研类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由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会签后报采购中心审批,合同金额100万以上的应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项目或重要合同在合同拟定期间,项目单位应先送交相关部门审阅会商或请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3.“采购合同审批表”一式二份,项目单位,采购中心各一份。项目单位办理完合同审批手续,到采购中心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4.采购合同一般不少于五份。财务处、采购中心,项目单位、供应商、代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工程类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三)论文、专著等出版合同按上述规定办理合同审批手续,出版物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由作者本人负责。
(四)其他由项目单位自行签订的合同,项目单位对合同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及一致性负责,按上述规定办理合同审批手续。
第三章 采购合同内容
第六条 采购项目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一)采购文件及答疑、更正公告;
(二)采购文件标准文本中的“合同条款”;
(三)中标或成交公告;
(四)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书面承诺函;
(五)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项目单位不得向中标(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八条 采购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四章 采购合同备案与公告
第九条 采购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项目单位应督促中标(成交)人到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分散采购)办理合同见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负责办理合同公告。
第十条 其他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送到采购中心备案登记。
第五章 采购合同履行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检查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未按时履行采购合同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督办。对合同引发的纠纷,项目单位应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项目单位应将采购合同的履行进度情况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中心。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采购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采购合同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责任追究制度
(一)除本办法规定外,未经校长书面授权,校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擅自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当事人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项目单位应妥善保存合同订立、履约验收、补充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