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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徽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2-12 16:19  

安徽工业大学文件

安工大〔2016163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徽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161220

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本着科学配置、规范管理、高效使用、保值增值的原则实施有效管理,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320)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资产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校内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校内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占有与管理、校内二级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建立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审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与处置事项的审批;向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

(三)处理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学校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在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拟定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

(三)负责协调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和实施工作;负责协调编报资产统计报表

(四)负责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及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五)根据学校授权,接受财政厅、教育厅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参与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工作以及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七)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办理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具体分工为:

(一)无形资产归口科研处和学校办公室管理,其中:科研处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校办负责学校校名及名誉权的管理;

(二)流动资产归口财务处管理;

(三)固定资产分类归口管理,其中:房地产、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等由资产管理处直接管理;文物及陈列品等归口档案室管理;图书归口图书馆管理;

(四)经营性资产归口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在资产管理处统一协调下,做好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盘活本部门管理的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效益,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资产的使用管理,负责资产配置申购计划、参与资产购置、负责资产初步验收、入库、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五条  校内二级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滚动项目库的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经过学校规范工作程序,报财务处审核会签。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具体程序为:

(一)认真做好两级论证。在购置计划预算编制前,二级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汇总至校发展规划处,根据情况组织校级专家论证,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是否立项;

(二)严格审批程序。财务处对批准后的二级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财务处根据主管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和经费进行审核会签;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校内二级单位用其它资金购置资产的,由经费划拨部门、财务处审核,并按财务管理权限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资产,须依法合规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资产管理处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各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并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设置资产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并对学校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应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一)资产在单位内部(学院、部)调剂的,由单位负责,并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资产在单位(学院、部)之间调剂的,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完善资产移交手续;

(三)资产调出调入,须由资产管理处审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后报资产管理处调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教育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有偿使用、出租、出借管理。

(一)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按照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执行,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学校审查,报省教育厅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学校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四)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五)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年检制度,并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信息化。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学校按规范程序审批,审批结果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下达,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一)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根据需要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对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资产管理处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二)各单位处置重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各单位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资产使用的二级单位提出意见,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校内二级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

(三)审批。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处理。资产管理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及时到会计核算部门办理财务手续。拟处置资产经过资产评估的,其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五)账务。资产处置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办理账务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要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进行处置,并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办理账务手续。

第三十四条  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在组织资产清理,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完成相关报告、审批手续后执行,并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本单位不需要或闲置资产需对外捐赠的,由资产管理处协调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配置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学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组织向国家财政部门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由其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可视不同情况,采取日常办理和年末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一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成立时间、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对外投资等使用情况,其它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与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教育厅申请调解;教育厅调解不成的,由教育厅报财政部门调解或者依法裁定,必要时报省政府裁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内部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工作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内二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内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学校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内二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我校资产管理实现科学配置、规范管理、高效使用、安全完整的工作目标,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资产的管理机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信息管理与信息报送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体制框架下,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使用单位为二级管理机构,二级机构所使用资产具体到资产管理责任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参照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及第八条之规定。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凡涉及到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均需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决策范围包括:

1.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颁布和修订;

2.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3.土地、房屋及大型设备的转让;

4.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5.重大的物资采购及建设项目;

6.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资产管理处职责包括:

1.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2.具体负责学校公用房和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类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4.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5.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类资产建账、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6. 负责招标采购工作

(二)学校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1. 建立健全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2. 负责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的维护;

3.对涉及使用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核准和登记;

4.对冒用滥用、损害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等不法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与查处;

5.建立健全学校档案文物收藏品陈列品等资产保管与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学校档案文物收藏品陈列品等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学校档案文物收藏品陈列品等资产卡片与资产明细分类账的登记资产的盘查核对信息资料的汇总与统计报告工作。

(三)财务处职责包括:

1. 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编制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及处置预算,编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各项资金收支计划及对各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按规定核算和分配学校国有资产收益;

2. 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总分类核算,对各项资产的变动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单位进行资产明细分类账、资产卡片帐帐、帐卡核对,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各类资产进行盘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与处理,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3. 督促、指导校内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单位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资产卡片、台账、资产明细分类账册,按规定进行记载与登记;

4.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各类存款有价证券和票据债权债务等)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5. 负责校级各项货币性资产的收入支出和保管;

6. 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货币性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和清理;

7. 及时办理到期有价证券和应收票据的兑付;

8. 及时清理各项债权债务。

(四)后勤处(后勤集团)、基建管理办公室职责包括:

1.代表学校行使后勤管理的相关职能,负责对后勤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

2.制定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工程现场管理、工程物资采购、工程验收管理、基建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编制、修改、实施学校的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办理年度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各项申报手续;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落实选址、组织设计勘察、施工招投标标书编制、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4.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和落实质保措施工作;

5.协助学校财务处集中管理基建资金,做好各项工程预算、结算工作;

6.负责基建项目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工作;

7.负责基建工程物资的采购计划、验收、领用、保管工作;

8.负责在建基建项目、工程物资等资产明细分类账的登记资产的盘查核对信息资料的汇总与统计报告工作。

(五)科研处归口管理全校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管理与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学校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项目的立项、验收、评定、申报、维护与维权工作;

3.会同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4.负责学校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等无形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核及权限范围内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工作;

5.对各种损害学校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权益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与查处;

6.负责学校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等无形资产卡片(档案)的建立与登记信息资料的汇总与统计报告工作。

(六)图书馆归口管理学校图书资料(包括纸质图书资料、数字图书资料数据库、音像制品等)及其产权。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学校图书馆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制定学校图书馆图书资料的配置、处置计划及方案,报经学校批准后落实实施;

3.负责学校图书馆图书资料的采购计划、验收、保管、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学校图书馆图书资料报废的清理与处置事项;

5.负责学校图书馆机构馆藏的建立与维护;

6.指导校内各单位资料室图书资料的配置、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报废图书资料的清理与处置工作;

7.负责校内各单位资料室图书资料信息整合、共享共用工作;

8.负责学校图书馆图书资料类资产的明细分类账的登记资产的盘查核对信息资料的汇总与统计报告工作。

(七)学校其他处(部)和业务实体根据学校授权管理相关国有资产。

第七条 资产使用单位职责包括:

(一)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细则,管理使用好本单位国有资产;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验收、领用、变动、处置手续的办理;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账、卡、物的管理;

(四)负责定期组织实物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工作,协助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完成资产统计汇总及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验收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资产指国务院《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设备、家具及低值耐用品)、材料和试剂等。学校的资产物资,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自筹资金等)及获得渠道(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学校资产验收工作坚持“资产管理处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各单位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资产使用单位应配合做好验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验收方式及依据:资产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学校最终验收。

1.初步验收指资产申购责任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向本单位申请,由本单位组织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一起进行的验收。非招标采购物资的验收采用此方式。

2.学校最终验收指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使用单位、供应商等,组成多方验收小组共同参与验收。学校最终验收工作由资产处拟定验收工作方案并主持,专家组或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验收工作,监察处负责监督。由学校招标采购的资产验收采用此方式。

3. 资产验收依据供需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或技术协议、招投标材料、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样品等进行。对于需要聘请专家参与验收的项目,验收专家劳务酬金发放标准为3小时以内按100/人、3-6小时按200/人计发,对于技术性强项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的,聘请校外专家酬金可参照招标采购评标专家酬金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条  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包括外观、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1. 外观、数量验收指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材质、配置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物资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2. 技术质量验收指检查物资是否按规范进行安装,并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验收程序:

1. 初步验收程序:由各单位自行验收,即对物资资产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在确认物资符合要求后,提交初验报告申请学校最终验收。

2. 学校最终验收程序:物资资产到货后,由各使用单位与供应商或代理公司等共同开箱检查,进行外观与数量验收;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后,由供应商向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使用单位会同供应商进行初步验收后,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学校验收申请,资产管理处根据招投标文件及成交合同约定内容,拟定验收工作方案、确定验收人员及时间,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工作组须填写《安徽工业大学资产验收报告单》,并附上的验收资料(包括验收清单、技术性能指标、技术测试报告等)交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和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物资,参照自行验收或监督验收程序并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验收期限、结论和异常处理:国内采购的物资原则上应在到货20天内进行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境外采购的物资应在到港起60天内完成验收。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合同约定督促办理验收工作。如不能如期验收的,采购单位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

资产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技术协议等不符合的,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 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物资(如仪器设备)外观破损,验收单位应做好点收记录并及时与供应商确定补充或更换物资的时间。

2. 物资资产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要及时就补偿形式与供应商商定。

3. 物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各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物资。

第十五条  验收完成后,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第十六条  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1.验收不合格时,视情形可做出限期整改或退货的处理

2.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完全合格要求的,学校有权拒付剩余款项,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该供应商有违约情节。

第十七条  责任: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保管维护和领用交回制度,各项资产应明确具体保管人员及保管维护责任,资产领用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单位资产保管与使用人员应按学校规定及岗位职责要求使用保管维护各项资产,经常检查并改善各项资产使用状况,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性能良好;按规定登记资产台账,及时、完整、准确记录资产使用、保管、维修保养、收益等情况;服从和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学校每年进行实验室及设备检查,并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考核。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年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设备开放共享先进机组评先。

实验室检查、考核及评优聘请专家费用:

对于需要聘请专家参与考核及评优,专家劳务酬金发放标准为4小时以内按200/人、4-7小时按400/人计发,对于技术性强项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的,考虑到外聘专家的车旅费、误差补助、等因素,校内专家酬金:4小时以内按400/人、4-7小时按800/人。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设备共享先进机组奖励标准:先进集体:2000元,先进集体鼓励奖:1000元;先进个人:500元,先进个人鼓励奖:300元;先进机组:800元,先进机组鼓励奖:4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在保证自身职能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开展社会服务及利用学校教学设施、体育设施、会务设施、后勤设施及其他资源向校外单位、个人开放,应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并向资产管理处备案。对不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上述事项,资产管理处应予以制止或要求其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利用学校资产开展社会服务及利用学校教学设施、体育设施、会务设施、后勤设施及其他资源向校外单位、个人开放所取得的收益应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办公室审查同意,任何社会组织、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均不得擅自冒用、使用校名校誉学校标识。学校办公室应严格审查申请使用校名校誉学校标识者的资质、资信及使用理由。对经授权使用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的社会组织、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应逐一登记,并定期进行检查清理。对不再具备使用条件的,应收回使用权。损害学校权益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等用于商业或盈利活动的,应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所收取的收益应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个人因履行职能或职务需要,使用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校外单位、个人使用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的(包括校外单位、个人与校内单位、个人合作使用,校内各单位、个人非履行自身职务职能需要使用),应报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使用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的,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用于商业或盈利活动的,应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所收取的收益应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督促责任人或指定专人及时清理、结算与催收,对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列明后续措施。

财务处应对数额较大的逾期应收款项进行跟踪督办,必要时应会同学校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行政与法律措施,避免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经营性单位(项目),应按学校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按规定缴纳税金并向学校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财务处处对其经营活动及成果进行监督管理及考核,督促其及时足额向学校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外债权投资应限于下列范围:

(1) 国库券、中央各部委政府债券、安徽省地方政府债券;

(2) 中央级国有独资及控股银行、安徽省级国有独资及控股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3) 国家另有规定可以购买的债权投资品种;

(4) 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并报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债权投资品种。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风险控制,办理各类大额定期存款、协议存款、信托存款应以中央级国有独资及控股银行、安徽省级国有独资及控股银行为主。办理信托存款及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应报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整体房屋及构筑物、土地、部门整体资产对外出租或托管(承包)经营等重大资产对外出租事项,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其他资产对外出租事项由资产占有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事项的日常管理与出租资产的使用监督。

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校内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对外出租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外出租资产应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重大资产对外出租事项的租赁协议由主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其他资产对外出租事项的租赁协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

资产租赁协议的续签参照前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资产对外出租与承租方发生经济纠纷及涉讼的,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授权处置。

第三十四条  资产对外出借,由资产占有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和备案。

重大出租、出借事项由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外出借资产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出借单位及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借资产的使用监督。

对外出借资产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应按对外出租资产有关规定办理。

资产管理处对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校内资产调拨由调出单位及调入单位提出申请,注明拟调拨资产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固定资产编号、调拨理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通过行政手段在校内单位之间进行调剂或调拨。

校外无偿调拨(划转)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或省教育厅、财政厅无偿调拨(划转)书面通知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处置方案,有关审批权限按《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执行。

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的,应按规定权限报省教育厅重新确认后方可交易。

第三十七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置换资产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置换方案,有关审批权限按《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执行。

双方置换的非货币性资产均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八条  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和置换资产的具体处置事宜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置结果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报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的报废,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2.对达到法定报废年限或强制报废标准的资产,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置;

3.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继续使用的其他资产,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4.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技术进步或使用经济性等原因已不适合继续正常使用的资产,经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后办理报废手续;

5.因人为因素致使资产不能正常继续使用而需提前报废的,在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十条 对报废资产在按程序完成申报、鉴定、申请审批等工作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采取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拍方式收回残值,并及时做好资产账务调整工作。

第四十一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报损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权限按《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执行:

()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货币资金(包括本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因短款、被窃、被抢、被骗、被冒领等原因发生损失的,由保管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损失核销申请,详细说明事情经过、损失情况、有关当事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等,并提供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处报案及结案证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损失核销事宜办理核销手续。损失数额超过规定限额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2.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因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涉及诉讼,被法院判决裁定败诉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等原因发生损失的,由经办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损失核销申请,详细说明事情经过、损失情况、有关当事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等,并附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证明,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3.对外投资因被投资方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被投资方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或出售、转让股权、债权出现损失的,由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损失核销申请,详细说明事情经过、损失情况、有关当事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等,并附相关的法律文件、证明和交易凭据,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损失核销手续。

4.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各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因被窃、被抢、被骗、被冒领及丢失等原因发生国有资产缺失或人为因素致使国有资产毁损的,由使用保管单位提交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申请,详细说明事情经过、损失情况、有关当事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等,并提供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处报案及结案证明,经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  低值耐用品管理

第四十二条  低值耐用品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管好、用好低值耐用品是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耐用品,系指低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

第四十四条  低值耐用品的建账管理范围:凡经学校财务支出(不论何种经费)购置及接受捐赠的低值耐用品均属学校资产,达到以下价值标准的,均需在安徽工业大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建账登记,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一)单价低于1000元,大于500元(含500元)的仪器设备、仪表、教具、工具、文体用品等;

(二)单价低于500元(含500元),批量价值大于2000元(含2000元)的仪器设备、仪表、教具、工具、文体用品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低值耐用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使用单位开展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工作,负责低值耐用品资产账的审核和账目管理,并做好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做好建账登记和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条  低值耐用品的购置按照学校物资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新购置低值耐用品经验收合格后,需在“安徽工业大学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建账登记,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加盖“已办理低值耐用品登记”印章后,才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  低值耐用品办理建账登记后,各单位要定期对低值耐用品进行清点盘查,做到账物相符,学校资产管理处每两年核查一次。

第四十九条  低值耐用品自然损坏无法修复的可申请报废,报废申报流程与固定资产一致,每两年集中申报一次,时间为申报当年的5月份。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提交报废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资产管理处鉴定和审批。

已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残值上缴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

第五十条  低值耐用品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的,使用单位要查明原因,由资产管理员在低值品管理系统中提交报失报损申请,事故当事人签字确认,单位负责人参照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闲置的低值耐用品,应及时进行校内调拨,调剂使用。由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调拨申请,经调出、调入双方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过户手续。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做好低值耐用品的领用、借用登记,人员发生变动时(工作调动、出国、离退休等),应督促其做好低值耐用品的清点移交工作,不按规定办理而造成资产流失的,由使用单位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价值标准的其他低值用品,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自行做好建账登记,认真管理。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资产台账和重要资产档案,从实物量和价值量两方面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各项资产购置、使用、保管、维修保养、收益、处置及变动等情况。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根据资产台账和资产档案的记录,结合年末资产盘查情况,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编制本单位资产信息报告报送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资产信息报告包括报表和说明两个部分:报表部分主要反映上报单位资产的价值、数量、使用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说明部分主要是对报表反映的有关信息进行简要说明,并对本单位资产管理的重大变动事项做出具体解释。资产信息报表主要包括:“资产占有及使用情况表”、“重要资产明细表”、“资产变动情况表”、“资产盘盈及盘亏情况表” 、“国有资产收入及分配情况表”等及其附表。

资产信息报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方法由资产管理处制定。

第五十五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登记资产分类帐,定期与学校财务部门进行帐帐核对,定期、不定期与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进行帐卡、帐实核对,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第五十六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分类账、各资产使用单位报送的资产信息报告等数据信息,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就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构成、变动、结余、使用及绩效等情况编制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报告报送分管校领导及资产管理处。

第五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应于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就全校国有资产总体状况、构成、变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使用收益、资产使用和管理状况绩效分析与评价情况等向学校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报告。

第五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应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要求,及时编报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等国家法定的国有资产信息统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解释。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安徽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改善资产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对部门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赔偿:

(一)未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移动、拆卸、改装固定资产造成损坏的,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外借造成损坏的;

(二)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三)产品质保期内因未使用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如实上报,造成损坏的;

(四)单位没有明确固定资产保管责任造成资产损坏的,由于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妥而造成损坏的;

(五)其他由于管理员或使用人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的;

(二)因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三)因擅自外借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已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已采取预防措施,使用固定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发生损坏的;

(四)经过公安部门鉴定,已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二)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学校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坏或丢失;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四)因工作需要携带固定资产外出工作或在搬迁过程中已采取安全措施仍发生资产损坏或丢失。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固定资产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造成损坏、丢失。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九条  固定资产损坏的责任认定,按照资产的不同分类,由各资产归口管理职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丢失的责任认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搬运过程中丢失的,应由两名知情人证明,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核;

校内被盗的应由保卫处联系派出所出现场后开具被盗证明,校外被盗的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被盗证明。

第十二条 资产鉴定小组负责责任认定。责任(参数)分为:主要责任(0.50.60.70.8)、次要责任(0.20.30.4)、轻微责任(0.1)、免除责任(0)。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轻微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修复后质量虽有所下降,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按损坏的零配件价值与修理费合计金额赔偿。

第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资产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按资产使用年限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赔偿金额=[(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上述公式中,按照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电子类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净残值为原值的10%计算;其他电子类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原值的5%计算;机械类设备使用年限为20年,净残值为原值的20%计算;其他仪器设备使用年限为15年,净残值为原值的10%计算;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净残值为0;其他家具使用年限为20年,净残值为原值的0-5%计算,因家具的特殊性,其具体比例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家具类型确定,并将确定比例结果报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备案。

已经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净残值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丢失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一)属于被盗并有保卫部门证明(外出被盗应有当地公安机关证明),也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可以减免赔偿;

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赔偿;

(二)因管理不善,属于部门责任的,应由部门负责人赔偿;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

(四)属于个人原因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便于携带的、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一律按其原价赔偿;属隐匿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五)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由批准借用教师承担赔偿责任。

(六)赔偿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

按照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如下:

1.交通运输设备6-10;

2.办公自动化设备4-10年;

3.电气设备5-15年;

4.家具15年;

5.专用设备6-15年;

6.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8-12年;

7.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

8.机械设备20年;

9.动力设备11-18年;

10.传导设备15-28年;

加权系数:01,按照责任的程度划分。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

第五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丢失固定资产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后,资产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同时立即上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

第十七条  损坏固定资产后,资产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立即上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告后应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当事人或使用单位要对事故经过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后报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属于重大事故的还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按照学校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对不按期缴纳的,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工资中扣除。

资产使用单位应缴纳的赔偿金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其部门经费中扣减。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处理决定和缴款证明,将损坏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学校待报废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61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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