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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2-11 21:34  

安徽工业大学文件

                               安工大〔202211



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实际,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工大〔2016163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2120

 

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100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812)及《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皖教秘财〔2020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应建立健全“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审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与处置事项的审批;向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

(三)处理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学校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在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拟定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

(三)负责协调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和实施工作;负责协调编报资产统计报表;

(四)负责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及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五)根据学校授权,接受财政厅、教育厅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参与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工作以及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七)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八)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具体分工为:

(一)无形资产归口科研处和学校办公室管理,其中:科研处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校办负责学校校名及名誉权的管理;

(二)流动资产及国有资产价值归口财务处管理;

(三)固定资产分类归口管理,其中:房地产、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等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直接管理;文物及陈列品等归口档案室管理;图书归口图书馆管理;

(四)经营性资产归口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协调下,做好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盘活本部门管理的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效益,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第十二条  学校各院(部)、处(室)、所等二级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与保全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申购计划、参与资产购置、负责资产初步验收、入库、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学校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学校新增配置国有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省财政厅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新购资产应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规范采购、登记入账的程序,确保所有资产合理配置、公开采购、有据可循、有档可查。

第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经批复的部门预算办理资产购置。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调整资产购置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报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购置大型专用设备,需提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以确保设备购置项目的科学性。

第十八条  学校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学校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学校应定期将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情况向省财政厅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应规范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机制,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拟购置产品的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原则上不得从同一单位聘请,并且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单位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学校应确保专家论证工作规范有序,不得干扰专家独立论证,不得提前拟订论证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应规范资产购置行为,拟购置的资产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依法采购。学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  校内二级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滚动项目库的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经过学校规范工作程序,报财务处审核会签。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具体程序按照《安徽工业大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201873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资产,须依法依规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造房屋、建筑物及专用设施,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购置、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配置的各项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财务部门应及时入账,做好资产变动核算工作。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和财产移交。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学校自行研究开发的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科技成果,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相关规定,进行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学校;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七条  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必要时可按评估价格或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以上办法也无法可靠计量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各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并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设置资产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并对学校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应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科技成果的使用管理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学校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一)购买股票、期货;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以及上级补助资金;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当年购建的实物资产;

(四)履行职能和发展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学校提交对外投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包括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学校拟同意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拟开办经济实体或投资单位的章程;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学校上年度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其他拟出资人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省教育厅对省属高校对外投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省属高校依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办理对外投资相关事宜,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校转让(减持)对外投资股权或核销对外投资损失,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便调剂使用的闲置实物资产;

(二)出租、出借资产不影响本校工作正常开展;

(三)利用出租、出借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出租、出借收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由省属高校自行审批;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原则上应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其中,房产出租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经省财政厅审批的房产出租及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且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房产出租,由学校自行委托房产所在地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房产出租,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等有关规定公开出租。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出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房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应当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出租合同。合同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整体出租房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承租方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合同租期不得超过7年。合同签订主体与资产(房产)产权主体、收益上缴主体一致。出租合同签订后,应在30日内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取得合同备案编号,并依据合同备案编号上缴出租收入。资产出租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不得向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和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定期清查制度,并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信息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学校对其持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学校自行审批;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元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房产出售处置、单位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必须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资产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第五十六条  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皖财资〔2019127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过资产评估的,其处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学校应于每年1210日前将资产批复文件、处置资产明细清单等资料集中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当年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资产使用单位提出意见,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鉴证。学校资产处置鉴定小组进行审核鉴定,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

(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核。汇总相关资料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核;

(三)审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审议,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四)处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和处置备案;

(五)账务。资产处置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会同财务处及时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要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进行处置,并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办理账务手续。

第六十条  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在组织资产清理,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规定完成相关报告、审批手续后执行,并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学校以本单位不需要或闲置资产需对外捐赠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权限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配置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取得使用收益及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的余额按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获得的收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部留归学校。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学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组织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由其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可视不同情况,采取日常办理和年末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六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成立时间、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对外投资等使用情况,其它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教育厅申请调解;教育厅调解不成的,由教育厅报财政部门调解或者依法裁定,必要时报省政府裁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七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出售、置换、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七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内部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七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报批程序及清查内容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4)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七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七十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内二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内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八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学校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十二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内二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工大〔2016163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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