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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0-29 15:30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文件

办〔201836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

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货物类采购履约验收行为,加强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891

安徽工业大学

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货物类采购履约验收行为,加强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货物类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校外赠送、自制等形成的货物,其验收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验收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依据签订的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等进行。上级部门对验收有特别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四条  采购合同是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付款的依据。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五条  采购项目按合同供货完毕,供货商应向使用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的货物不予进行登记、入账。

第六条  验收工作遵循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使用单位作为验收工作责任主体,应切实把好验收关,有力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章  验收工作管理机构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对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关制度。

(二)对采购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及时督促供货单位进行整改。

(三)负责制定项目最终验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验收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四)对验收小组提交的履约责任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形成解决方案,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和使用单位验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项目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成立验收小组对货物的数量、型号及货物的包装、外型、配件、合格证、技术资料等进行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货物安装、调试过程中各项性能指标的测试,并做好记录,对履约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货物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货物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验收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10万元以下货物由项目申请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10万元以上(含10万)货物由项目申请单位和使用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正式验收。

第四章  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货物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验收小组。学校组织验收的,验收小组一般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项目经费管理单位、供应商代表、使用单位代表及技术专家等组成。使用单位组织验收的,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自行确定技术专家3人及以上组成。验收小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验收项目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校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校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参加验收。

(二)实施现场验收。验收小组依据验收工作方案、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要求、初验基本意见,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技术参数进行认真核对。相关参数需要现场测试的,进行现场测试。

(三)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明确所验收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写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货单位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使用部门公章。

(四)办理后续事项。使用部门根据合格的验收报告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填报资产入账信息,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财务处根据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固定资产技术验收报告入库单和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支付。

第十一条  验收内容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一)实物验收是指验收小组成员按照合同约定对实物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进行核对,检查外包装有无破损;拆箱后检查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全。

(二)技术验收是指通过直观、通电、检测等方式进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技术指标测试、整机统调等),检验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验收期限。货物项目原则上应在到货并安装完毕后,由供货商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组织部门一般应在10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形成结论提交资产管理处。进口货物应在到港起60天内完成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异常情况处理。对货物项目验收,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的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货物外包装破损严重有可能影响到设备外观及使用的情况,货物使用部门应拒收。

(二)货物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货物使用部门应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供货。

(三)货物缺少配件或技术资料不齐全,货物使用部门应要求供应商补齐配件和技术资料,并做好清点工作。

(四)货物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退货或提出其它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资产管理处进行处理。

(五)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货的,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合同未注明处罚措施的,按国家、行业规定执行)

第五章  验收责任

第十四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验收责任主体单位因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验收小组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生把关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由学校调查研究后报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规定期间内不允许其参加学校相关采购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使用单位或验收小组成员恶意串通的。

(二)向验收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非校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未如期履行合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89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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