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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4-01 09:17  

安徽工业大学文件

                               安工大〔202238


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

采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流程、细化操作程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安工大〔202228号)和学校工作实际,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采购工作管理细则(试行)》(办〔201345 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采购项目申请表

2.采购项目需求表(货物类)

3.采购项目需求表(服务类)

4.采购项目需求表(工程类)

5.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6.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7.采购文件确认记录

8.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报告

9.安徽工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认定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22323

 

 

 


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细化操作流程,提高采购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讲求绩效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采购类型和范围

第四条  学校采购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经学校研究批准的采购预算是实施采购和支付的依据,严禁无预算采购。采购项目根据预算金额和品目分为政府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政府采购包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学校自行采购根据采购限额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第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单项或批量预算满30万元的货物类及单项预算满30万元的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六条  政府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及单项预算达到6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据安徽省省财政厅发布的最新通知执行,并相应调整。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项目。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为: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服务类单项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工程类单项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科研类单项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

第八条  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

第三章  采购申请与审批

九条  项目单位通过学校智慧校园平台提交采购申请,同时上传立项依据和《采购项目需求表》。

第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无须提交《采购项目申请表》(集采目录中明确通过商城采购的通用办公设备及部分软件除外),由项目单位组织采购,采购相关资料及合同报采购中心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须提交《采购项目申请表》,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审定,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采购中心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采购中心根据审批确定的采购方式,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二条  立项依据包括经学校批准的立项报告以及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论证资料,具体要求参照《安徽工业大学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采购需求包括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认真落实需求主体责任,所编制的采购需求与实施计划应完整、明确、合法、合规、合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部门对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对于重大项目可组织校外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单位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提交审查。

第十五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项目单位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项目单位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他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按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执行

第十七条  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学校采购中心负责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政府采购意向公开30日后才可申报采购计划。

第十八条  采购进口设备需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专家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第十九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论证专家不少于3人,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其中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需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需提供由项目单位、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参与的会商意见,采购中心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材料(专家论证资料、会商意见、价格依据)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公示。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科研仪器设备,经专家论证、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实施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适用范围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一般使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网上商城、框架协议、比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省、市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单项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单项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单项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公开招标的限额根据国家、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并相应调整。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类、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要求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相关报批手续,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已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评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除外)采购的,在符合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在评审现场提出,经报请省财政厅同意可现场实施(书面申请后补)。

项目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引发的学校自行采购项目,可以按照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应急采购预案处理。预算立项由项目单位或归口部门负责办理审批,重大项目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执行,采购方式由采购中心或报请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可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或《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组织执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参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比选等其他采购方式可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依采购文件约定方式执行,该方式不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

“综合性价比高”是指符合采购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选择综合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项目单位须在采购活动记录中详细描述选择成交供应商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有效供应商数不得少于三家

第二十九条  网上商城采购可通过省级政府采购指定的网上商城或学校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自行选择商品。

除科研设备外,下述设备及软件须通过徽采商城采购,由项目单位统一申报,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同一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反向竞价标准的必须采用反向竞价方式采购,未达到的优先采用反向竞价方式采购。属通用办公设备的还应参照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配置。

具体设备及软件如下: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空调机、基础软件中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中的杀毒软件。

以上品目根据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做动态调整。

第五章  采购过程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中心于采购计划申报前30天发布采购意向;

(二)采购中心根据批复的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三)项目单位负责确认采购文件,主要确认项目预算、数量、技术参数、评审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在采购文件确认记录表签章后提交采购中心;

(四)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发布采购公告;

(五)项目单位推荐与采购项目专业相关的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与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抽取的评审专家一起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六)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

(七)采购中心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

(八)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做好供货、安装和调试工作,项目归口单位、采购中心督促履约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和支付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实施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中心于采购计划申报前30天发布采购意向;

(二)采购中心根据批复的采购计划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三)项目单位负责确认采购文件,主要确认项目预算、数量、技术参数、评审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在采购文件确认记录表签章后提交采购中心;

(四)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发布采购公告;

(五)项目单位推荐与采购项目专业相关的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与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评审专家一起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六)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

(七)采购中心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

(八)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做好供货、安装和调试工作,项目归口单位、采购中心督促履约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和支付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实施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二)项目单位负责确认采购文件,主要确认项目预算、数量、技术参数、评审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在采购文件确认记录表签章后提交采购中心;

(三)采购中心负责发布采购公告;

(四)项目单位推荐与采购项目专业相关的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与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评审专家一起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

(六)采购中心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合同登记;

(七)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做好供货、安装和调试工作,项目归口单位、采购中心督促履约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和支付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实施遵循以下程序:

(一)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但不得出现弄虚作假、私自分包、私自拆包和化整为零等其他规避学校集中采购的行为。

(二)货物类和服务类

1预算资金1万元以下(科研类2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直接采购,无需签订合同

2预算资金1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科研类2-10万元之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三人以上采购小组自行询价或选择合适的方式采购。

(三)工程类

1.预算资金5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施工企业。

2.预算资金5万元(含)至20万之间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三人以上采购小组按询价、比选等方式采购。

(四)对于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设备,可从天猫商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平台官方自营店(不含入驻以上平台的第三方商家)参照询价方式采购,以同时期、同参数规格网页截图作为报价依据,如无法签订采购合同可用交易订单代替。

(五)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询价采购备忘登记表,连同供应商报价函、采购合同、立项依据等报采购中心备案。

(六)科研仪器设备在采购实施前需进行认定审核,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认定表》,经项目实施单位(学院或其他部门)认定、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根据科研类项目限额标准,按上述程序采购。

第三十四条  中标(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5%。如拒绝缴纳,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一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非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验收完成,无质量问题和异议后,中标人(供应商)书面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随同项目验收报告,经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中心按相关财务审批程序办理退还手续(工程类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保证金部分或全部不予退还:

(一)中标(成交)人完全未履行合同的,全部不予退还;

(二)中标(成交)人已缴纳、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订立合同的,全部不予退还;

(三)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是否缴纳、缴纳标准及质量保修期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货物、服务类项目质量保证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退还,保修期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由中标人(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使用单位签字同意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审核办理,工程类项目按相关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质疑投诉、合同签订、验收、审计、支付、资料归档等程序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采购中心在项目申请资料提交齐全后,非工程类采购项目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落实采购工作,工程类采购项目应在 7个工作日内落实采购工作。

第六章  特殊类型采购

第三十八条  对于科研委托项目,不需提交采购申请,由项目负责人与受委托方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在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科研经费委托项目合同审批表》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对于未形成学校固定资产的科研委托项目,按照学校科研审批规定签订相关合同,形成学校固定资产的按学校采购合同审批程序执行。项目负责人对合同的真实性与相关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对于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等不适合市场竞价原则的采购项目,不需提交采购申请,采购人可自行直接采购。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按国家、安徽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的项目,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进行办理,合同或协议未明确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于学生实习、实践类服务项目,由相关单位自行组织与提供服务单位进行协商并按规定签订合同。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保密要求的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采购工作管理细则(试行)》(办〔20134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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