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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7-02-12 16:14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文件

办〔201647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

危险化学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行政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暂行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

2.安徽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库存登记表

办公室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61219  

安徽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其购置、领用、使用及其后续处理,杜绝安全隐患,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秩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为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统称,其具体根据2009621日颁布的《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规定的分类标准,以及2005826日颁布的国务院第445号令规定纳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范围内的化学品。

第三条  凡涉及购买、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单位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责

第四条  管理体系

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使用者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我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各学院、重点实验室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防范实验室环境污染、实验用品(含危险化学品)与器材安全以及实验操作安全(机构组成另发文件)。

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和危化品废弃物处置管理,各学院、重点实验室要成立相应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分管实验室领导要负责危化品的安全使用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员,保卫处负责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分工与职责

1.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设、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计划的实施、各类许可证的手续办理和采购工作,危化品废弃物的处置以及相关监督工作。

2.保卫处负责全校化学危险品储存管理、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

3.各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计划申请、储存、保管、使用、操作、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使用单位安全职责

1.逐级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2.各单位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特别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

3.各级领导要按照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单位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单位应根据其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计划采购制度。各使用单位在每学期初编报本学期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经学院分管实验室领导、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临时追加计划同样办理。资产管理处统一监管危险化学品采购。各单位编报易制毒化学品购置计划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由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监管采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同意方可接收、转让或赠送,但接受转让、赠送的单位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

第九条  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员应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要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同时要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熟悉各种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和安全储存要求。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库存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无标签的,一律不准入库。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须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专用库房或专柜,集中存放本单位购入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和报警装置。储存危险化学品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并做好明显标记,相互之间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中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记帐、双人运输、双把锁头的制度。剧毒化学品要设专门保险柜存放。

第十四条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领用人、领用数量等详细情况。

第十五条  压缩气体(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钢瓶的管理:

1.要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房间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2.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挪做它用。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取与使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使用人应严格遵照本学院、重点实验室的领用要求,根据实验项目的需求,精确计算每一次实验中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原则上随用随领。领取要适量,即以一次实验用完为准。使用后,因特殊情况有剩余的,须及时清退回库,并与仓库办理寄存手续,不得私自保存,更不准转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台帐,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尤其是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的使用台帐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保存制度,坚持随用随领,剩余的要及时清退。任何人不准私自将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带出校园或带回家保存。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有实验设计、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完整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过程,资产管理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抽查。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渣、废液,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回收点。确实处理不了的,应全部收集、密封并做好标记(注明化学品名称)进行集中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的(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丢乱倒。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品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集中处理。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原包装容器和各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建立定期申报、集中统一回收制度。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上门回收,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建立危化品档案,进行危化品的动态跟踪)。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化学品废物者,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费应纳入各使用单位实验项目预算中。学校设立安徽工业大学实验室危废物管理和处置专项,统一列支实验教学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费。学科科研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费由学校和团队共同承担,在申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学校专项账户缴纳危险化学品购置金额30%的处置费。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院系、单位应明确分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并落实专人定期将本单位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接受单位处理。禁止将废弃化学药品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把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计划,做好统一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徽工业大学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

申购单位:                                                      

 申购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品种名称

规格

使用人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用途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经费负责人

(课题负责人)

经费来源

(经费代码)

实验室(中心)主任

(签字)

存放地点

管理员

(签字)

使用单位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章):                                          

资产管理处经办人

处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章):

说明:①此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购的品种,规格,级别,数量,使用说明填写完整,并经学院分管院长,实验室主任(课题负责人),学院管理员确认签字同意后送资产管理处审核。

②资产管理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备案后,由相关学院或使用单位统一采购。

此表一式四份,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学院、申请人各保留一份。


附件2

安徽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库存登记表

单位:                         责任领导:                        联系电话:

品名

规格

数量

存放地点

责任管理人

主管单位

经办人: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61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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