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
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包括水电安全、防火防盗安全、设备使用安全、危险品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实验场所安全等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体制建设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安全检查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创新教育活动等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学院、部、研究机构)、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层层压实安全责任。学校成立安徽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筹全校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为主任,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副主任,成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安全保卫部、后勤处、工程研究院、工程实践和创新教育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主要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实验室安全检查、监督、部署、落实。
(一)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协助院(部)二级单位建立完善本单位的实验室规章制度。
(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实验室规章制度落实、执行情况。重点负责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及化学废物管理等工作。
(三)联合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安全保卫部等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应急演练工作。
(四)联合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安全保卫部等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五)受理各单位实验室和设备运行安全隐患报告,协调相关部门或向学校汇报申请专项经费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分别负责教学、学科、科研实验室规划建设安全。
安全保卫部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和治安管理,统筹学校的安全检查,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二级单位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配置及人员的消防培训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建设、管理及安全工作,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和实验室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进行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与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定期进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配合学校做好上级或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报告、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负全面责任。二级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有重要危险源的二级单位应设立安全员,负责技术规范的学习、指导及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直接责任人,对管辖的实验室安全负责。主要职责:
(一)分解管辖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大型精密仪器的操作规程、使用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二)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日常检查、隐患整改、信息上报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危险作业和危险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建立危险品使用管理台账,对危险品从采购、储存、使用、处置全过程管理。
(四)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研究的人员进行安全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的开展。
第三章 实验室水、电及消防安全
第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实验室的结构和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实验室装修或改变用途时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同时报安全保卫部和基建办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室如对线路进行改造,其方案报后勤处审查备案,由专门技术操作人员实施。未经学校批准和备案,不得私拉私接电线。对新购置大功率电器(单件功率5KW以上、组合使用总功率10KW以上)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处审查备案用电功率。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室废弃物安全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应严格遵守《安徽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暂行规定》。按照行业标准做好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等“三废”的处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包括金属焊接、电工、行车、压力容器、叉车等特殊工种,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及年度安全检查,其安全附件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未经安全检测,未取得安全合格证(含新购置的压力容器)不能投入使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过程中明确操作要求,建立压力容器管理与操作责任制,并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必须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 若压力容器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现象,应马上停止操作并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 各种气体及钢瓶的购置、使用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验气体的采购
1.实验气体需从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且须上报所在学院审核备案。
2.申请的气体由定点供应商送货上门,采购单位进行验收。对于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体钢瓶没有安全帽和防震圈、气体钢瓶颜色缺失、气体钢瓶缺乏年检标识等,采购单位应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所在实验室负责人。
(二)气体钢瓶的搬运安全
1.在搬动气体钢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2.搬运气体钢瓶时,一般用钢瓶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体钢瓶。
(三)气体钢瓶的存放安全
1.气体钢瓶必须做好标识和防护工作(用钢瓶架或钢瓶链固定),分类存放,严禁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
2.实验室不过量存放气体钢瓶。对于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存放点,应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
3.气体钢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
4.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单独用于存放气体钢瓶的房间必需上锁,并有专人管理。
(四)气体钢瓶一定要按供应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使用。
(五)气体钢瓶及附件应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 实验室普通仪器设备应按技术要求调试、使用。严格按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大型贵重仪器及特种危险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专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专管人员要建立完整的操作规程。高温、明火设备放置位置与可燃气体管道有安全间隔距离。具体按《安徽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辐射安全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第十九条 在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条 涉及辐射类实验室要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辐射安全。放射性实验室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同时加强放射性实验室的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在实验室醒目位置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或者显示工作信号;放射性同位素存放场所要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双人双锁,做好出入库及使用记录、确保账物相符。
第七章 生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材料(含防护屏障)等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实验场所安全
第二十二条 超过200平方米的实验楼层应具有至少两处紧急出口,75平方米以上实验室要有两扇门。
第二十三条 每个房间门口挂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张贴针对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消防通道通畅,公共场所、通道不堆放仪器、物品。
第二十六条 实验楼大走廊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单边放置冰箱等设备(需加锁),但必须保证留有大于2.0米净宽的消防通道,需向学校报批;不得放置加热、机械运动设备。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门上有观察窗,外开门不阻挡逃生路径。
第三十条 实验操作台应选用合格的防火、防腐材料;仪器设备安装符合建筑物承重载荷,必要时进行改造和加固。
第三十一条 设有可燃气体的实验室不能设吊顶;实验室内已废弃不用的配电箱、插座、水管水龙头、网线、气体管路等,应及时拆除或封闭。
第九章 实验者个人防护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任何实验者必须经安全知识教育合格后才能进入实验室。
第三十三条 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应根据各实验室情况和实验特性规范着装,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严禁穿着拖鞋等露趾鞋进入实验室;不得穿短裤、短裙等对身体没有防护作用的衣物进入实验室;齐肩头发必须束起来方可进入实验室。实验防护服和手套离开实验场所后需脱下,以免交叉污染。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禁止抽烟、饮食。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窗明几净,实验台、凳、橱、柜、仪器、设备放置整齐,保持清洁,公共场所不堆放杂物,保证门口、走廊通畅。
第三十六条 对实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火灾、爆炸或人身伤害的危险性实验,所使用的设备、化学品及其实验程序等必须经指导老师检查,确认安全和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三十七条 本科生进行实验时必须有指导老师在场;研究生进行实验须经指导老师同意,并至少2人在场。夜间做实验须有教师值班。实验过程中实验者不得离岗,严禁单人进行实验。对特殊情况,需要过夜实验的,经学院批准方可进行,实验时需将反应装置周围清理干净,不得放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章 实验室搬迁、调整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八条 各实验室在搬迁、调整过程中,必须遵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文明搬迁。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在有人员工作调整或离校时,按照《安徽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做好仪器设备、家具、物品的交接工作。搬迁、调整过程中涉及钢瓶、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必须归属明确、责任到人。涉及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除注意安全外,不得随意丢弃、遗留。处置废弃化学品必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禁乱丢、乱倒或遗留不管。
第十一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各学院、系、研究所、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二)各学院、系、研究所、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台账,记录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予以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第本办法第十二章处理。
第十二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同时上报学院(部门)领导和学校安全保卫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生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伤害、污染、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究实施细则》对安全事故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实验室或个人,学校将令其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学校将对实验室及其负责人予以通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校将暂停其一切教学科研活动,直至整改验收合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导致自身伤害自行承担责任,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有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院(部)、实验室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及实验室特点,制定相应的二级单位实验室管理具体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安徽工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管理暂行办法》(资产〔2018〕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