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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06-10-30 23: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资金、部门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等购买货物及其有关项目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包括需配套的其他资金;学校自筹资金,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以外的资金(含学校设立的其他资金);部门自筹资金,是指部门发展基金、部门管理费等;其它资金,是指科研课题费(不含对方设备费)、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在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范围与形式

 

第五条 学校采购范围主要是教学、科研、办公、后勤等大宗物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其有关配套项目和服务(有关配套项目和服务主要指仪器设备、家具的安装、搬迁、改造、维护、维修等)等。

 

第六条 根据资金性质和规模不同,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校级集中采购和部门(申请人)自行采购相结合的形式。

 

(一)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在《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上报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实行省级集中采购;

 

(二)对使用学校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和使用部门自筹资金、其它资金购买总额超过5000元的采购项目以及使用量较大的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校级集中采购;

 

(三)对使用部门自筹资金、其它资金购买总额低于5000元的采购项目,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可由购置申请部门(申请人)自行采购。

 

第七条 校级集中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规模、范围、途径以及设备的性能,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具体项目和限额标准可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二)对具有特殊性或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厂商采购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三)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或者因公开招标采购所需时间过长,不能满足购置单位紧急需要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厂商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厂商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必须保证与原有设备一致性或服务,而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厂商添购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五)对采购设备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对使用量较大的复印纸、办公用品、计算机零部件以及耗材等可采用定期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八条 根据年度采购预算,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

 

(一) 采购计划的编制,根据学校的发展、教育教学和生活的需要,依据“急需和必需”的原则,在组织相应论证的基础上,由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按规定程序和轻重缓急的程度进行科学编制。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的采购计划,计划主管部门应按年度或分批次编制、汇总,经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会签,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分别报送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执行。

 

(三)使用部门自筹经费和其它专项经费的采购计划,购置申请部门(申请人)应按年度或按月度集中编制,并根据经费来源和用途不同,按照《安徽工业大学财务收支审批权限》的规定,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分别报送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执行(其中,申请购置空调等耗电量较大的行政设施、设备采购计划还应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无论使用何种经费,应尽量减少零星采购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出购置计划的,在经费来源有保证的前提下,由购置申请部门(申请人)填写设备或家具零星采购申请单,并根据经费来源和用途不同,按照《安徽工业大学财务收支审批权限》的规定,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分别送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执行。

 

第九条 审批后的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应由购置申请部门(申请人)填写采购计划变更审批表,经原计划编制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购置申请部门(申请人)分别送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执行。

 

第四章 采购清单和技术标书

 

第十条 经审批的采购计划下发后,购置申请部门要根据进度安排,及时填写集中采购清单报资产管理处汇总。其中,省级集中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填报《政府集中采购清单》或《部门集中采购清单》;校级集中采购项目,由购置申请部门(申请人)填写《学校集中采购清单》。

 

第十一条 省级集中采购和校级集中采购项目中的招标采购项目,购置申请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技术标书及时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其中省级集中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将汇总后的采购清单和技术标书报省教育厅装备中心,由装备中心按照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校级集中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按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和校级集中采购项目,购置申请部门应在集中采购前20天内完成采购清单的填写和技术标书的制定工作,在制定技术标书的过程中,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市场和技术调研,报送前应经本单位设备专管领导签字认可,上报后的采购清单和技术标书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五章 采购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在收到各类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后,应及时对当月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进行汇总和分类整理,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确定为省级集中采购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将汇总后的采购清单、技术标书、委托书一并上报省教育厅装备中心,由装备中心拟定采购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采购方案批准后,属于财政厅采购的项目,由财政厅实施采购;属于省教育厅装备中心采购的项目,由装备中心实施采购;属于学校自购的项目,资产管理处拟定采购方案报装备中心批准后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确定为校级集中采购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人员和相关专家参加的专门工作小组实施具体采购行为。各专门工作小组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履行手续,做好相关纪录。

 

(一)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

 

1、由资产管理处与购置申请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校园网或有关媒体发布公告;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资产管理处与购置申请部门共同确定三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厂商,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3、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组成由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人员和相关专家等共五人以上参加的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并根据具体项目和评标情况,直接确定中标单位或推荐中标候选单位报请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查后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
  1、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人员和相关专家等共三人以上的谈判小组,共同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厂商名单(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三家),商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等事项。
  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厂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谈判情况和最终报价,从中选择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厂商作为成交供应厂商。

 

(三)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

 

1、对增补的采购项目,在保证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由购置申请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参照已购设备价格和市场情况与供应厂商直接商定。

 

2、因其他特殊情况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人员和相关专家等共三人以上的谈判小组与供应厂商谈判确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后提出建议,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查确定。
    (四)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
  1、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人员和相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询价小组,根据项目要求和有关规定拟定询价通知单,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厂商名单(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三家),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2、询价小组应要求供应厂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成员共同对供应厂商的报价进行比较分析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厂商。

 

(五) 采用定点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

 

1、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标小组进行定期招标,确定定点供货单位及主要货物的品牌、规格和单价,并与中标供货单位签订定点采购协议。

 

2、需要采用定点采购方式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学校公布的定点采购供货单位,可自行从定点供货单位采购或选择有关定点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协议,但采购货物的单价不得高于中标协议价格。

 

第十六条  对属于校级集中采购的进口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购置申请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家与外商在国内的代表具体洽谈,寻找并确定进出口代理商,委托进口、商检,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对确定为自行采购的项目,在保证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可由申请部门(申请人)直接与供应厂商商谈,也可直接从市场采购。

 

第六章 采购合同与验收

 

第十八条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由省装备中心代表学校与供应厂商签订合同。单价或批量采购总额达到5000元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和购置申请部门(申请人)共同与供应厂商签订合同,并加盖学校资产设备购置合同专用章。学校签订的所有合同均须由资产管理处业务主办和购置申请部门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设备专管领导签字,其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集中采购的合同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查签字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九条  代表学校签订的所有采购合同,一式四份(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还需增加一份,报省教育厅装备中心备案),资产管理处、购置申请部门(申请人)、供货厂商各留存一份,另一份作为购置申请部门(申请人)的报销凭证。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付款方式,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需要收取保证金的应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采购的货物,购置申请部门应在货物到齐后15天内按合同约定内容和下列要求办理验收手续。

 

(一)单价低于2万元或总额低于5万元的采购项目,由购置申请部门设备专管领导、设备专管人、经办人共同验收,签署验收单;

 

(二)单价超过2万元或总额超过5万元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购置申请部门设备专管领导、设备专管人、经办人共同验收,签署验收单;其中对投入超过1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成套设备、网络工程、行政家具设备等项目,还应邀请财务处、计划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签署验收单;

 

(三)属于学校规定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或自制设备,除按常规验收外,还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验收,出具技术验收报告报资产管理处。

 

(四)属于省级集中采购项目,除签署学校验收单外,还应填写《安徽省省属院校教学设备招标采购发货、验货单》上报省教育厅装备中心。

 

第七章  入库与经费借报

 

第二十一条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采购的项目,购置申请部门(申请人)必须在验收合格后的10天内由项目负责人或设备专管人持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或自制设备还应提供技术验收报告)、购置发票等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进帐入库和支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验收入库后15天内,购置申请部门项目负责人或设备专管人应持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单以及经有关领导签字的购置发票等到财务处办理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手续。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的购置发票应有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资产管理处领导签字认可;使用部门自筹资金的购置发票应由项目负责人和部门领导签字认可;使用其它资金的购置发票应由项目负责人和审批计划的领导签字认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按规定填写“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单”。

 

第二十三条  所有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办理借款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借款人需填写借款承诺书,经资产管理处审查确认后方可按学校规定的借款程序办理借款,但借款人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校财务和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不予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一)单价或总价达到5000元的采购项目,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以及签字手续不齐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采购项目和采购金额的;

 

(四)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办理申购审批手续而自行采购的;

 

(五)属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未提供集中采购情况备忘登记表的。

 

第八章  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采购工作,遵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管理。同时自觉接受学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不得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要廉洁奉公,不得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供应商索取或接受回扣,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员要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和规定程序和方法实施采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采购项目和提高采购标准,不得将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报废房屋的拆迁、各类资产的变价出售、报废资产的残值回收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其他规定有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安徽工业大学资产设备购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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