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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004-12-01 23: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 益,保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 17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2] 38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 14号)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贯彻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强化基础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为人才培养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校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监管。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评估、统计、核验、配置、处置、报告和使用的监管;与学校财务部门取得协调。

 

第五条 凡用于学校教学、科研、产业、行政、生活等用途的资产设备,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校拨经费或部门自筹经费);不论来自何种渠道(自制或捐赠等),产权均属学校;均需按本条例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是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和财务处,它们同时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全校资产,并监管其它资产,对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长负责。其中资产处主管实物形态资产,财务处主管货币形态资产。

 

第七条 学校的实物资产管理,实行校资产职能部门统管、使用部门专管、领用单位(人)保管的三级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体系。资产处负责全校六大类实物资产的入库、建帐、建卡、支出、配置、调剂、核查和处置。每一资产使用部门都须确定一名专管领导和部门帐卡专管人,对校和职能部门负责,保证学校与使用部门的帐帐和帐卡相符。每一资产的领用单位(人)则承担该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对使用部门帐卡专管人负责,保证其使用保管的资产与该部门明细帐中的帐实相符。

 

第八条 学校的非实物资产管理,如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由科研处主管。土地使用权、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由资产处主管。

 

第九条 学校住宅房产的使用管理,由后勤系统主管。属于校有住宅和非住宅房产的产权管理由资产处主管。

 

第十条 学校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递延资产等,由财务处和产业系统和有关部门协管。                  

 

第三章    学校资产的分类及管理价值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的实物资产分为六类。即房屋建筑物与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资产。每一类资产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的明细目录由资产处制定。

 

第十二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一般设备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又不属于材料,且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公用家具、低值耐用品、装具用具以及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其它资产亦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章    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凡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公用性非住宅房屋建筑物(含学校界墙),及其附属设施,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列入学校立项计划并用学校预算经费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竣工后,由学校基建部门、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资产验收。验收合格由基建或使用部门凭经审计认同的工程决算书及有关立项批准材料到资产处办理资产入帐,然后方可结算工程余款。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建设,由学校预算经费或使用部门自筹经费支付的小型新建或维修、改造的房屋建筑物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工程费用在 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会同基建处和资产处共同验评及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凭审定的工程决算书和有关立项批准材料到资产处办理资产入帐,然后才能结算工程款项。未经立项和资产验收的工程项目,校财务和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办理工程经费结算。

 

第十六条 各类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立项工程,凡涉及占用学校土地资源的,其立项均需资产处参与讨论或会签,并登记建档。未经学校批准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属违章建筑,其使用不受学校保护并承担随时自行拆除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房屋建筑物及土地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资产处另制定并执行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章      专用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专用设备是指单价≥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专用教学与非教学设备及其附件(含计算机专用软件)。

 

第十九条 专用设备的购置经费来源有校拨经费和部门自筹经费两种。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均需纳入学校当年设备购置计划管理。学校教学与重点学科专用设备购置计划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部牵头编制,主管校长批准。学校非教学专用设备分行政与产业两类,其中行政设备购置计划由校办公室牵头编制,产业设备购置计划由产业总公司牵头编制,经主管校长批准。上述四类资产设备购置计划由牵头部门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资产处汇总核验。

 

第二十条 设备购置的执行按《安徽工业大学资产设备购置管理规定》办理。设备购置的执行进展情况由资产处负责在每年的6月底及12月底前分别报告计划牵头和使用部门,以及分管校领导,以便其掌握情况以及调整和安排下年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专用设备的维修、考核等由资产处牵头,会同教务处、校办公室、产业总公司等共同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专用设备的进口及其免税手续和专控商品的采购专控手续由资产处负责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凡专用设备未经计划和验收入库程序的,专控设备未办专控批准手续的,校财务和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经费借报。单价≥10000元的设备购置计划,必须由主管校长批准。≥20000元的设备由资产处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它实物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资产处另制定并执行相应实施细则。        

 

第六章      一般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一般设备是指单价≥5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教学、行政和产业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一般设备的购置计划编制、购置计划执行、设备验收入库,以及购置经费借报等,同专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七章      文物及陈列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因属理工科类为主的高等学校,资产管理中只设陈列品管理类条,具体管理同专用和一般设备管理章。

 

第八章      图书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图书资产属学校六大类资产之一,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图书资产包括三类:图书、中外文期刊、有保存和学术价值的中外文资料。

 

第二十九条 图书不论单价均计入图书资产。翌年装订成合订本的上年中外文期刊和资料也纳入图书资产管理。图书资产的购置经费来源有校拨预算经费和部门自筹经费两种。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还是接受捐赠的图书资产,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 校资产处负责管理全校各图书资产使用部门的实物资产总量帐,即总册数和总金额,并负责与财务处资金总量帐一致。有校拨经费计划的图书资产使用部门(如图书馆、数理系、文法学院、经济学院、管理学院、军体部、高教所等),必须各确定一名部门专管领导和图书资产专管人,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图书资产明细帐,并负责与校总帐与部门明细帐的帐帐和本部门的帐实一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图书资产购置计划主要由图书馆负责牵头编制,资产处核验,主管校长批准。审定批准的当年图书资料购置汇总计划由图书馆负责在每年的3月底前各报一式二份至资产处和财务处备案。购置执行由图书馆或使用部门负责。经费借报由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图书资产的验收入库与建帐由使用部门专管人定期到资产处核验办理。未经计划和验收入库程序的,财务处一律不予办理经费报销。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图书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资产处另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章    其它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纳入学校其它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实物资产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公用家具;第二类是低值耐用品;第三类是其它装具用具。

 

第三十四条 其它实物资产的购置、入库、建帐、处置等管理由资产处牵头负责。凡未经资产入帐的校财务和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办理经费报销。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其它类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资产处另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章    资产配置

 

第三十六条 资产配置的内容包括资产调剂、资产调拨和配置安排。学校资产配置的职能部门是资产处。任何资产设备的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进行资产的调剂。

 

第三十七条 根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对某一使用部门使用效益不高或闲置的资产由资产处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可在校内使用部门之间进行调剂或调拨。资产设备调拨由资产处对原使用部门直接下达调拨单,由调拨和被调拨单位双方的资产设备专管人负责到资产处办理资产设备调拨的帐卡物转移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绝学校资产调剂或调拨任务的使用部门,资产处可建议校财务缓拨直至停拨应拨经费。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的对外调拨需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离、退、调人员的资产配置与转户、核销等手续由当事人凭人事处或原所在部门的证明到资产处办理。

 

第十一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条 资产处置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报损报废、资产的借用、资产的有偿利用或变价出售、资产安全与完整的责任处理、资产核销、产权纠纷调处等六部分。学校实物资产处置的职能部门是资产处。任何资产设备的使用部门或领用保管人未经批准或授权均无权自行处置学校资产。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的报损报废每年四季度安排一次,由资产处牵头负责。先由使用部门资产设备专管人领取并填报报损报废专用申请表,使用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资产处,资产处组织校资产设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后提出具体意见,再报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损报废和核销资产帐。

 

第四十二条 资产借用分校内借用和校外借用两种情况。校内借用一律由具借部门出具借条,经借用部门资产设备专管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并须报资产处备案,≥20000元的资产设备借用须经资产处同意。校外借用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须征得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借出。

 

第四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使用部门(人)都不得对学校资产进行有偿利用和变价出售。经资产处审核并报经主管校长批准的校有资产有偿利用行为,现资产使用部门必须接受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管,其有偿利用合同应上交资产处和财务处各一份备案,其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全部上交校财务,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经资产处审核并报经主管校长批准的学校资产校内校外变价出售,其收入全部上交校财务,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入有关专户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因丢失、被窃、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引起的校有资产设备安全与完整的损失情况,由资产处牵头,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后明确责任,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进行责任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核销的职能部门是资产处和财务处。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长批准核销的校有资产,由资产处、财务处和使用部门同时进行核减资产的帐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与校外单位或学校内部各使用部门与使用人之间如发生资产产权纠纷,由资产处牵头,协同校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调处。                    

 

第十二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七条 资产报告的内容包括学校内部资产核验的报告制度和学校向国家负责的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制度两大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内部的资产核验报告工作由资产处、财务处(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校资产各使用部门负责。建立季度核验报告和年度核验报告两种制度,并设置和使用专用报表。资产核验季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资产处与财务处之间的实物资产帐与固定基金帐协调平衡,每季度的第一旬安排上季度实物资产的核验入库季报,由资产处负责。资产核验年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使用部门与资产处之间的帐帐、帐卡和帐实协调平衡,每年的11月份安排当年各使用部门实物资产的核验年报,由使用部门负责,资产处核验汇总,并与财务处取得协调。

 

第四十九条 国家法定的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工作由资产处牵头负责。

 

第十三章    资产监管

 

第五十条 资产监管的内容包括教学资产监管、行政资产监管和产业资产监管三大部分。其核心是产权监管。代表学校实施产权登记和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是资产处,各资产使用部门专管人和分管领导负有本部门各领用单位(人)所使用的学校资产的监管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学和行政资产的监管和监管处理通过每年使用部门的资产核验年报,以及资产处或学校资产设备鉴定小组的复验处理意见实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必须加强对校办产业所使用的校有资产的监管。学校对产业资产的日常监管通过资产处实施,监管目标和监管处理通过学校专门指定的机构制定或实施。

 

第十四章    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各资产使用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校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必须建立正确的国有资产产权意识,依法维护其安全与完整。

 

第五十四条 在学校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其部门负责人或专管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责任处理:

 

1.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校有资产造成严重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在产权管理中未按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教学和行政资产使用部门因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或损失不报告的;利用学校资产受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擅自转让或处置资产的。

 

3.产业资产使用部门对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管,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不报告的;侵占校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隐瞒实情对资产收益或损失弄虚作假的。

 

4.因管理不善或意外事故导致资产设备流失或损失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专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三日内分别报送资产处、保卫处和主管校长各一份,否则视为使用部门专管人和专管领导失职。

 

第五十五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追究责任当事人的责任处理有以下形式:提醒批评、责令改正、责任赔偿、扣发工资、冻结当事人的经费使用指标、缓拨或停拨当事部门的应拨经费、校内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因工作失职而追究责任由监察处负责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对资产使用部门因工作失职而追究责任由资产处负责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实施责任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在资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奖励经费来源纳入学校当年奖励基金安排。由资产处牵头,会同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或法规不符,按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办理。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资产处、财务处、科研处和产业系统可根据本条例另行制定有关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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